为进一步规范循环再利用化学纤维(涤纶)行业管理,加快行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标准,工业和信息化部消费品工业司组织开展了《再生化学纤维(涤纶)行业规范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2015年第40号公告)修订工作,形成了《循环再利用化学纤维(涤纶)行业规范条件(征求意见稿)》。现将《循环再利用化学纤维(涤纶)行业规范条件(征求意见稿)》予以公示,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书面反馈工业和信息化部消费品工业司。
公示时间:2020年10月29日—2020年11月11日
联系方式:
工业和信息化部消费品工业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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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循环再利用化学纤维(涤纶)行业规范条件(征求意见稿).doc
循环再利用化学纤维(涤纶)行业规范条件
(征求意见稿)
为助力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经济体系建设,推动循环再利用化学纤维(涤纶)行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促进循环再利用化学纤维(涤纶)原料的高质、高效、高值综合利用,推动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按照合理布局、调整结构、鼓励创新、节约资源、降低消耗、保护环境和安全生产的原则,制定本规范条件。
一、企业布局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要根据当地环境、资源和市场需求情况,科学合理规划本地区循环再利用化学纤维(涤纶)行业的发展。新建和改扩建循环再利用化学纤维(涤纶)项目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的产业规划及布局要求,符合本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要求。
(二)禁止在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规划确定或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重要生态功能区内建设循环再利用化学纤维(涤纶)项目。上述区域内的现有企业应依法逐步迁出。
(三)新建和改扩建循环再利用化学纤维(涤纶)项目,应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有关规定,不得使用限制类、淘汰类工艺装备。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园区化、集约化发展。
二、工艺装备
(一)现有循环再利用化学纤维(涤纶)企业应满足以下工艺和装备要求:
1.瓶片生产应采用高效节能破碎、自动进料、自动分选(包括金属、材质、颜色等)、自动漂洗等设备;切片生产应采用节能熔融切粒技术和设备,造粒废气应集中收集处理;泡料生产应采用节能型粉碎、摩擦成粒、冷却、废气处理等装置,清洗装置要具备废水处理及回用装置以及粉尘处理装置。
2.短纤维生产应采用可切换连续熔体过滤装置、PLC控制系统、自动打包装置以及废气废渣处理装置。
3.长丝生产应具有连续干燥、熔体均质化、可切换连续熔体过滤、全自动卷绕以及废气废渣处理等装置。
(二)新建和改扩建循环再利用化学纤维(涤纶)项目应满足的工艺和装备要求:
1.瓶片生产应采用全自动连续生产线,具有全自动进料装置、近红外或X射线自动分选(包括金属、材质、颜色等)装置、清洗水集中处理及循环利用装置、PLC控制系统;切片生产应采用节能熔融切粒技术和设备,配备真空全密闭废气收集装置;泡料生产应配备节能型粉碎、摩擦成粒、冷却、废气处理等设备。
2.短纤维生产线的主机应采用节能电机,具有连续干燥或间歇式干燥装置、可切换连续熔体过滤装置、熔体均质化装置、自动打包装置、DCS与PLC相结合控制系统。
3.长丝生产线的主机应采用节能电机,具有连续干燥、连续生产熔体过滤切换、熔体均质化、全自动卷绕等装置。
4.鼓励有条件的企业积极推动智能制造、大数据、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等新技术在循环再利用化学纤维(涤纶)行业的应用,逐步实现智能化转型。
三、质量管理
(一)鼓励和支持循环再利用化学纤维(涤纶)企业采用信息化技术,提升管理水平,降低生产成本,保障产品质量。
(二)循环再利用化学纤维(涤纶)生产企业要建立健全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应通过并运行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着力开发高效率、高品质、高值化、差别化、低成本、低消耗、低污染的工艺技术和产品。
(三)鼓励循环再利用化学纤维(涤纶)生产企业实行三级能源、用水计量管理,设置专门机构或人员对能源、取水、排污情况进行监督,建立管理考核制度和数据统计系统。
四、资源消耗
(一)水耗
1.整瓶-瓶片生产,新鲜水取水量低于1.1m3/t;泡料及切片生产,新鲜水取水量低于0.55m3/t。
2.短纤维生产,新鲜水取水量低于1.3m3/t;长丝POY生产,新鲜水取水量低于1.6m3/t;长丝FDY生产,新鲜水取水量低于2.2m3/t。
3.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不低于90%。
(二)物耗
1.整瓶-瓶片的单位产品原料消耗应低于1250kg/t;泡料的单位产品原料消耗应低于1010kg/t;切片的单位产品原料消耗应低于1030kg/t。
2.短纤维的单位产品原料消耗应低于1030kg/t(瓶片)、1070kg/t(泡料)。
3.长丝POY的单位产品原料消耗应低于1030kg/t(切片),长丝FDY的单位产品原料消耗应低于1050kg/t(切片)。
(三)能耗
1.整瓶-净片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应低于45kgce/t;毛瓶片-净片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应低于35kgce/t;泡料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应低于30kgce/t;循环再利用聚酯切片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应低于80kgce/t。
2.短纤维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应低于195kgce/t(按1.56dtex棉型短纤维折算);长丝POY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应低于120kgce/t,长丝FDY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应低于156kgce/t(按167dtex长丝折算)。
五、环境保护
(一)循环再利用化学纤维(涤纶)生产企业应大力推行清洁生产技术和工艺,采用消耗少、效率高、无污染或少污染的工艺及设备替代消耗高、效率低、污染重的工艺及设备。原料不得露天堆放,实施雨污分离。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能源审计及清洁生产审核,不断提高企业清洁生产水平。
(二)新建和改扩建循环再利用化学纤维(涤纶)项目应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未通过环境评价审批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按照环境保护“三同时”要求,项目应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依法组织申请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运行。企业应有健全的企业环境管理机构,制定有效的企业环境管理制度,依法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评估验收。
(三)循环再利用化学纤维(涤纶)生产企业废水排放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采用高效节能环保的污泥处理工艺,实现污泥无害化处理。采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废物处置方法处置工业固废。
(四)循环再利用化学纤维(涤纶)生产企业废气排放须达到国家和地方相关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的要求。
(五)循环再利用化学纤维(涤纶)生产企业厂界噪声应符合国家《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具体标准应根据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类别执行。
(六)循环再利用化学纤维(涤纶)生产企业要符合环保法律法规要求,应取得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依法获得排污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要求排放污染物。
六、安全生产
(一)企业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执行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循环再利用化学纤维(涤纶)建设项目应当严格遵循安全设施和职业卫生设施“三同时”的建设要求。
(二)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保证安全生产投入有效实施,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并达到三级以上。
(三)企业应当遵守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有关规定,依法落实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为从业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使用。
七、社会责任
(一)企业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保险,并为从业人员足额缴纳相关保险费用和保留相关缴费凭证。国家鼓励企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二)鼓励循环再利用化学纤维(涤纶)生产企业按照《纺织企业社会责任管理体系》(CSC9000-T)要求,履行社会责任。鼓励循环再利用化学纤维(涤纶)生产企业进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八、监督管理
(一)工业和信息化、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安全监管等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循环再利用化学纤维(涤纶)企业的监督检查,对于违反规定的,有关部门要责令其及时改正,并依法严肃处理。
(二)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循环再利用化学纤维(涤纶)行业的管理,督促企业按照规范条件要求,加快技术改造,依法淘汰落后产能,规范企业各项管理。经企业自愿申请,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核实推荐,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进行公告。
(三)有关行业协会要宣传国家产业政策,加强行业指导和行业自律,推进循环再利用化学纤维(涤纶)行业技术进步,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行业监督、管理工作。
(四)异地搬迁项目参照本规范条件新建项目有关规定。
九、附则
(一)术语和定义
1.本规范条件的循环再利用化学纤维(涤纶)是指用回收的聚酯瓶片、切片、泡料等为原料,经清洗、干燥、熔融、纺丝等工序生产的涤纶短纤维及长丝。
2.瓶片是指回收的聚酯(PET)整瓶或毛瓶片经加工处理后得到的尺寸大于0.8mm×0.8mm以上的瓶片。
3.切片是指以回收的聚酯为原料,采用直接熔融、调质增粘或醇解再聚合等方式获得熔体后采用切粒方式获得的片状颗粒。
4.泡料是指以回收的聚酯(PET)类纤维及其制品、浆块、聚酯(PET)膜等经切断、摩擦加工形成的膨化状颗粒物。
5.整瓶是指经过初步分拣、除杂、除水后的聚酯(PET)瓶。
6.新鲜水取水量是指主要生产系统和辅助生产系统所消耗的新鲜水量,新鲜水来源包括地表水(以净水厂供水计量)、地下水、城镇供水工程、企业从市场购得的其他水或水的产品(如蒸汽、热水、地热水等)。
7.节能电机是指达到《电动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18613)规定的二级及以上能效等级的电机。
(二)本规范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除外)各类循环再利用化学纤维(涤纶)生产企业。
(三)本规范条件引用的标准、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产业政策,按其最新版本执行,如有修订,从其规定。
(四)本规范条件自2020年 月 日起实施。2015年7月1日公布的《再生化学纤维(涤纶)行业规范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2015年第40号公告)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