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开展商务楼宇宽带接入市场联合整治行动的通告
发文字号: 工信部联通信函〔2020〕211号
成文日期:2020-09-30
发布日期:2020-09-30
文章来源:信息通信发展司
分 类:通信发展 五部门关于开展商务楼宇宽带接入市场联合整治行动的通告 五部门关于开展商务楼宇宽带接入市场联合整治行动的通告 工信部联通信函〔2020〕211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关于开展商务楼宇宽带接入市场联合整治行动的通告
工信部联通信函〔 2020 〕 211 号
为进一步规范商务楼宇、办公建筑、园区等场所(以下统称商务楼宇)宽带接入市场,打通提速降费梗阻,保障宽带用户合法权益,不断优化中小企业发展环境,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决定自 2020 年 10 月至 2021 年 6 月组织开展商务楼宇宽带接入市场联合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电信运营企业及其业务代理,商务楼宇产权人及其委托的管理人、物业服务企业不得签订任何形式排他性质的宽带接入协议或约定,不得强制商务楼宇承租人接受指定服务并收费,不得阻止电信运营企业根据用户需求进入商务楼宇提供公共电信服务,不得约束限制电信运营企业公平接入和使用商务楼宇内通信配套设施。
二、电信运营企业及其业务代理应在商务楼宇内醒目位置公布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服务监督电话和市场监管投诉举报电话等。商务楼宇产权人及其委托的管理人、物业服务企业应向各电信运营企业及其业务代理平等开放商务楼宇内通信配套设施,应在商务楼宇内提供专门醒目位置,为电信运营企业及其业务代理公布宽带接入服务信息提供便利。
三、电信运营企业及其业务代理为用户提供通信服务时,除按照其已公示的电信资费标准收费外,不得另行收取其他费用。商务楼宇产权人及其委托的管理人、物业服务企业在配合提供通信接入服务时,不得向电信运营企业及其业务代理收取公示的收费项目之外的费用。
四、 2017 年 4 月 1 日后新建商务楼宇的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11 )及相关标准,将楼内通信配套设施纳入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所需投资应纳入建设项目概算,并随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不得由第三方公司作为单独工程项目进行投资建设并经营获利;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要求进行设计和审查;新建商务楼宇的通信配套设施未按要求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电信运营企业不得将其接入公共电信网。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公安、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商务楼宇宽带接入市场违法行为的监管和处罚。
通信管理局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电信运营企业或其代理商与商务楼宇产权人及其委托的管理人、物业服务企业达成排他性协议或约定,以及限制平等接入等行为进行查处。通信管理局依法对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电信业务等违规行为进行查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通信管理局依照职责加强对商务楼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的监督管理。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相关市场主体存在的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价格违法等行为进行查处,涉嫌构成垄断行为的,严格依法处理。对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接受指定电信业务服务,或者强迫电信运营企业及其业务代理退出电信业务服务,情节严重,涉嫌强迫交易罪或者其他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严厉打击。
特此通告。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2020 年 9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