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工业遗产保护利用,建立科学化、规范化的国家工业遗产保护利用机制,我部组织研究制定了《国家工业遗产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暂行办法》出台的背景和必要性
党的十九大将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文化建设摆到了十分重要的位置,作出了加快建设制造强国和坚定文化自信的决策部署。2016年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财政部印发的《关于推进工业文化发展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明确提出要推动工业遗产保护和利用。
工业文化是在中国工业化、现代化进程中形成、并渗透到工业发展中的物质文化、制度文化和精神文化的总和,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工业遗产是工业文化的重要载体,记录了我国工业化进程不同阶段的重要信息,承载了行业和城市的历史记忆和文化积淀,标志了我国工业化和现代化进程中一系列重要历史节点。当前,社会各界对加强工业遗产保护利用已经形成广泛共识,但由于我国工业遗产项目时间跨度大,数量繁多,保存现状复杂,随着工业转型升级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许多老厂矿停产搬迁,一批重要工业遗产面临灭失风险。此外在利用过程中,因对工业遗产核心价值把握不准,使工业遗产面临二次破坏的风险。这些问题凸显加强工业遗产保护的严峻性和紧迫性。出台《暂行办法》是落实《指导意见》、规范国家工业遗产认定和保护利用的重点举措,也是有效引导全国范围内工业遗产保护利用工作的必然要求。
二、我国工业遗产现状情况
今年,我部组织对全国工业遗产开展了摸底调查,对改革开放前建成的,具有较高价值的工业遗产项目进行了梳理。据不完全统计,全国尚存工业遗产近千处,主要形成于几个重要阶段,一是古代手工业时期;二是清末洋务运动和民国民族工业时期;三是建国后至1960年代,以156项重点工程项目为代表,主要分布在东北、西北和华北地区,行业覆盖煤炭、冶金、机械等国民经济基础行业和国防军工领域;四是从1960年代中期到1980年代初期,在中西部地区进行的以国防科技工业为主的三线建设留存下来的工业遗产。从分布时期看,解放后至改革开放前的工业遗产占比约三分之二;从行业领域看,原材料领域工业遗产占比超过三分之一,装备制造、消费品领域工业遗产占比均超过五分之一。总体上看我国具有较丰富的工业遗产资源。为加强工业遗产保护利用,我部先后开展两批国家工业遗产认定工作,并制定出台了《暂行办法》。
三、国家工业遗产保护利用的主要原则
开展工业遗产保护有较强的公益属性,同时工业遗产又有较高的经济社会价值,促进工业遗产合理利用既是国际通行的准则也是实现工业遗产更好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条件。《暂行办法》确立了“政府引导、社会参与,保护优先、合理利用,动态传承、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强调在保护优先的前提下,鼓励开展合理利用,政府、遗产产权所有人和社会各方协同合作,强化对遗产核心物项的保护,保留工业遗产核心价值;在保护好工业遗产的前提下进行合理利用,对其承载的优秀工业文化进行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促进工业文化繁荣和产业发展,实现“动态传承”、可持续发展。
四、国家工业遗产认定标准和程序
国家工业遗产是指在中国工业长期发展进程中形成的,具有较高价值并经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工业遗存。《暂行办法》结合我国工业遗产现状和保护利用实际情况,参照国际标准,从多个方面确定了国家工业遗产的认定条件:一是在中国历史或行业历史上有标志性意义,见证了本行业在世界或中国的发端、对中国历史或世界历史有重要影响、与中国社会变革或重要历史事件及人物密切相关,具有较高的历史价值,二是工业生产技术重大变革具有代表性,反映某行业、地域或某个历史时期的技术创新、技术突破,对后续科技发展产生重要影响,具有较高的科技价值;三是要具备丰富的工业文化内涵,对当时社会经济和文化发展有较强的影响力,反映了同时期社会风貌,在社会公众中拥有广泛认同,具有较高的社会价值;四是其规划、设计、工程代表特定历史时期或地域的风貌特色,对工业美学产生重要影响,具有较高的艺术价值,这四方面价值是认定国家工业遗产的主要条件。为强化遗产的保护利用导向,将保护利用工作基础也作为认定的一项基本条件,要求申请单位必须要制定并实施专门的保护利用规划,同时遗产项目要产权明晰、管理制度健全。
在申请程序方面,《暂行办法》提出依托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开展国家工业遗产认定及保护利用相关管理工作。考虑到国家工业遗产所在地地方政府与遗产保护利用工作息息相关,《暂行办法》在按属地管理的遗产项目申请程序中增加了需“经所在地县级或市级人民政府同意”环节。
五、加强国家工业遗产保护
《暂行办法》规定,国家工业遗产所有权人承担加强国家工业遗产保护的主体责任,应当设置专门部门或由专人监测遗产状况,划定保护范围,保持遗产格局、结构、样式和风貌特征,采取有效措施保护遗产的核心物项;应当在遗产区域内设立标志及相应的展陈设施,宣传遗产重要价值、保护理念、历史人文、科技工艺、景观风貌和品牌内涵;应当建立完备的遗产档案,配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建立和完善国家工业遗产档案数据库。遗产所有权人应当按要求及时向相关部门或单位提交遗产保护利用年度工作报告,对遗产核心物项损毁等重要情况应在30个工作日内按程序提交报告。
六、加强国家工业遗产合理利用
当前一些地方或企事业单位积极探索工业遗产保护利用新模式,注重突出工业遗产原生功能的延续使用和展示,突出行业特色,发掘文化价值,既加强保护、又注重“活化利用”,通过打造工业博物馆、工业文化主题公园、工业旅游精品线路或产品、发展文化创意产业等,在实践中取得积极成效。在总结相关地方和单位经验做法基础上,《暂行办法》提出支持利用国家工业遗产相关资源建设工业博物馆,发展工业旅游,建设工业文化产业园区、特色小镇(街区)、创新创业基地,培育工业设计、工艺美术、工业创意产业等,鼓励在有效保护国家工业遗产的前提下,把加强工业遗产合理利用作为促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加快推进新旧动能转换的重要举措,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七、加强协同,形成工业遗产保护利用的合力
为形成“分级保护”机制,《暂行办法》鼓励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参照组织开展省级工业遗产的认定和管理,推动形成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协调机制。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加强与文化和旅游部、国资委、文物局等部门沟通合作,发挥各自优势,形成合力推进工业遗产保护利用。同时,鼓励社会公众通过多种方式积极参与国家工业遗产保护利用工作。
八、加强《暂行办法》的宣贯和实施
《暂行办法》是加强工业遗产保护利用的重要规范性文件。下一步,我们将加大宣贯力度,督促实施执行。一是通过组织召开工业遗产保护利用工作经验交流会,加强对《暂行办法》的解读;二是组织专业服务机构开展对遗产所有权人及有关各方的专业培训,提高工业遗产保护利用的水平和能力;三是加强宣传,提升全民工业遗产保护意识,凝聚起全社会广泛共识;四是以认定为抓手,继续组织开展国家工业遗产认定,同时指导有条件的地方开展省级工业遗产认定。在后续工作中,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加强对《暂行办法》贯彻实施的指导,对实施情况适时开展检查和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