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7年度民爆行业安全生产检查督查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工信厅安全函[2017]396号
成文日期:2017-07-11
发布日期:2017-07-11
文章来源:安全生产司
分 类:安全生产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7年度民爆行业安全生产检查督查工作的通知
工信厅安全函[2017]3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爆行业主管部门:为促进民爆行业扎实做好安全生产各项工作,为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营造良好环境,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安委办明电[2017]10号)《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安委明电[2017]3号)要求,我部将组织开展民爆行业安全生产检查监督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安排
2017年度民爆行业安全生产检查督查,继续采取企业自查与专家督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在前期开展的打非治违、隐患排查治理等工作基础上,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原则,组织部署开展辖区内民爆企业安全生产自查,进一步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监管和防范措施,并于8月30日前完成自查工作。
部(安全生产司)将组织专家督查组对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监管工作情况(重点为未接受过督查的省份)开展督查,延伸督查市、县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监管工作情况以及重点企业安全基础建设情况。督查中将对个别省份试行“双随机”方式,并于2018年2月底前完成此次督查工作(具体工作安排另行通知)。
二、督查重点内容
(一)省市县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层面:省市县建立健全监管工作体系、明确职责分工,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安全生产许可和销售许可审核、年检执行;依法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特别是查处非法建设炸药现场混装生产系统;各级监管部门及时按照我部有关安全生产工作要求对企业进行安全检查,安全隐患限期整改并得到确认;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对市县级监管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指导和督促市县级配备必要的监管人员和条件等有关情况。
(二)生产销售企业层面: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否落实;“民爆十三五发展规划”中1.1级工房定员要求是否落实;GB50089、GB28263等标准中强制性条款执行情况;安全评价报告、工艺鉴定证书、设计图纸与企业现状的一致性情况;生产现场定员、定量、视频盲区、监控系统故障、监控参数设置、监控人员业务能力现状;关键专用生产设备使用、维护等有关情况,以及其他需重点关注的安全问题。
其中,小品种生产企业需重点关注:小品种生产关键设备安装、使用、维护、保养;起爆具生产的原材料来源,TNT蒸汽排放管独立设置、清洗;起爆具、震源药柱起爆件安全生产条件;射孔弹生产抗爆间室设置;增雨防雹火箭弹焰剂混药工序设置;海上烟火救生信号1.1级工序定员、定量,人机隔离;点火具点火药混药工序、装药工序防护能力建设等有关情况。销售企业还需重点关注:库房安全管理主体责任落实;库房现状与许可储量、品种的一致性;出租库房的安全管理责任划分;过期产品的处理;库房是否存储其他安全性能不确定的危险物品等有关情况。
三、其他事项
(一)对于2016年度已接受过安全督查的省份,请按照本通知工作重点并结合本行政区域民爆行业安全生产情况,自行组织对市、县级民爆行业管理部门的安全督查。
(二)各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各民爆生产销售企业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企业自查工作,并积极配合专家督查组做好相关工作。
(三)在督查工作结束后,专家督查组向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反馈督查情况,提出整改建议和工作要求,并形成督查总结报告。
(四)专家督查组要深入基层、深入一线,严肃认真地开展督查,并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轻车简从,廉洁自律。
联系人:刘力强
联系电话:010-68205381
电子邮箱:aqmbc@miit.gov.cn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2017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