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部门关于基本药物定点生产试点第一批部分品种延续试点的通知

发文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标  题: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关于基本药物定点生产试点第一批部分品种延续试点的通知

发文字号:工信厅联消费〔2017〕52号

成文日期:2017-05-19

发布日期:2017-05-22

文章来源:消费品工业司

分  类:消费品工业管理 > 医药工业行业管理

四部门关于基本药物定点生产试点第一批部分品种延续试点的通知

工信厅联消费〔2017〕52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关于基本药物定点生产试点第一批部分品种延续试点的通知
  
工信厅联消费〔2017〕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物价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做好用量小、临床必需基本药物品种定点生产试点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结合第一批四个品种定点生产试点实施情况以及委托相关单位对第一批试点工作的评估意见,对下一步定点生产试点工作进行了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第一批四个定点生产试点品种中,鉴于盐酸多巴酚丁胺注射液生产企业数量有所增加的实际,同时结合考虑去乙酰毛花苷注射液生产企业意愿,对上述两个品种不再继续实施定点生产,将其纳入短缺药品重点监测范围;甲巯咪唑片(5mg)、盐酸洛贝林注射液(1ml:3mg)延续实施定点生产试点一年。
  

  二、谈判确定延续定点生产品种统一采购价格。价格谈判委托国家卫生计生委药具管理中心组织,协调机制四部门参与监督和政策指导。谈判结果将另行通知,此前延续执行定点生产品种医疗卫生机构原统一采购价格。
  

  三、定点生产企业必须承担定点生产品种的供应责任,按照所供货的区域和确定的统一采购价格,保障生产稳定和有效供应。
  

  特此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7年5月19日

  
  (联系人及电话:杨柳010-68205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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