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钢铁规范企业调整名单 强化事后监管维护公平秩序

来源:原材料工业司

工业和信息化部自2009年起着手开展钢铁行业规范管理工作,对国内现有钢铁企业,按环保、质量、能耗、安全、技术等条件进行梳理,对其生产经营行为进行规范管理。对于不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综合运用法律法规、经济和市场手段,逐步压缩其生存空间,迫其退出市场。这一方式契合了国务院转变政府职能、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总体思路,将政府管理工作由规范市场主体资格向规范市场主体行为为主转变。

 
  自钢铁行业规范管理工作启动以来,从2013年到2015年分三批公告了304家规范企业名单,使多年来“潜伏”的钢铁产能露出水面,最大限度消除行业管理盲区,为开展事中事后监管、维护公平市场环境奠定了基础。

 
  企业纳入规范管理范畴,进入规范名单不代表进了“保险箱”,不能成为“护身符”。为此,工业和信息化部自2015年起启动了规范动态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各部门联动作用,通过利用各有关部门对企业的执法监管成果并组织开展现场核实,对发现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违反规范条件和法律法规要求的,通过采取“红黄牌”的方式,实现规范企业名单的“有进有出”,督促企业按照环保、质量、能耗、安全、技术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更好地持续实现规范生产经营,营造行业公平竞争秩序。这次动态调整工作是企业进入规范名单以来的首次“清淤”行动,目的是通过向社会公告规范调整名单,对有关企业进行提醒和警示,督促企业整改到位,规范生产经营。


  前期,按照《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5年修订)》和《钢铁行业规范企业管理办法》,经企业自查、地方初审、专家核实,我们对拟撤销的规范企业名单进行了网上公示,各有关企业和地方高度重视,采取不同形式对各自的情况进行了说明,经核实,个别企业的公示情况与实际情况存在偏差,为此我们在公示名单基础上进行了调整,最终确定了撤销的29家企业和需整改的40家企业名单。

 
  撤销规范公告的29家企业情况各异,为避免有关方面误读,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我们在公告中将撤销理由一并予以公告。撤销理由主要有五类情形。一是响应国家去产能号召,主动拆除冶炼装备,退出钢铁行业的企业。二是违法建设国家明令淘汰的中频炉装备,虽然目前都已进行拆除,但其行为严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为督促企业吸取教训,一律撤销此类企业规范名单。三是违法违规新增钢铁产能,虽然企业都已认识到错误,进行了整改,但为发挥警示作用,也一律撤销此类企业规范名单。四是停产1年及以上目前仍未复产,企业已陷入严重困境,无法保持规范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所必需的基本条件,此类企业也撤销规范名单。五是未通过有关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复核的,这其中大多是停产多年、生产经营不正常,列入去产能计划整体退出的企业。

 
  被撤销规范名单不代表这些企业不能进行钢铁生产经营,只表明这些企业与规范条件要求存在较大差距,除部分企业响应国家号召主动退出钢铁行业外,各地要将不符合钢铁行业规范条件的企业列为监管重点,加大执法监管力度。对达不到环保、质量、能耗、安全、技术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的企业,要综合运用法律法规、经济和市场手段,推动其退出或转型发展。对整改到位并能按照规范条件要求持续规范生产经营的企业,原则上自撤销公告之日起,12个月后可按程序重新提出符合《钢铁行业规范条件》申请。

 
  对于需整改的40家规范企业,为切实督促其吸取教训、整改到位,我们对需整改内容也予以了公告。主要有四类情形:一是环保执法监管责令整改的,存在的问题包括超标排污、无组织排放、应急减排措施不明确、未按要求停产减排等方面。二是安全执法监管责令整改的,存在的问题包括吊运高温熔融金属的起重机不符合要求,人员聚集场所等设置在高温熔融金属吊运影响区域内,煤气柜与周边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符合要求等方面。三是存在落后设备的,个别企业还有烧结机落后设备仍未拆除到位。四是由于企业一段时间未正常生产,环保、安全等方面规范生产经营的基础不牢固,需进一步加强管理的。

 
  被列入规范整改名单的企业,要按照环保、安全等方面的整改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整改到位;已整改落实到位的企业,要吸取教训,持续保持好规范经营。有关企业要积极主动将整改落实情况及时向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反馈。列入整改名单是对企业的提醒和警示,是“黄牌警告”,一旦企业1年内再出现被有关部门通报整改,将研究直接撤销其规范名单。

 
  钢铁行业规范管理不是审批行为,是一种事中事后监管手段。开展钢铁行业规范动态调整,实现规范企业“有进有出”,目的就是进一步督促企业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持续规范生产经营,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下一步,我们还将持续加大对钢铁行业规范企业的动态调整频度,一经发现存在涉及撤销和整改类情形的企业,将及时组织核实并予以调整。

 

相关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7年第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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