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发文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标  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7年 第8号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7年 第8号

成文日期:2017-02-17

发布日期:2017-03-22

文章来源:原材料工业司

分  类:原材料工业管理 > 石化化工行业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二、本次农药生产企业核准有效期为5年。要求延续农药生产企业资格的企业,应当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前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申请。

  
  三、通过核准的企业要在3年内按核准内容办理有关农药登记、生产许可证(或生产批准证书)等手续。凡擅自扩大或变更核准内容,或在3年内未办理农药登记、生产许可证(或生产批准证书)等手续的企业,核准的资格自动失效。未通过核准的企业不得办理农药登记(国内外首次登记的除外)、生产许可证(或生产批准证书)等手续。

  
  四、通过核准的农药生产企业资质不得转让,企业更名、迁址、兼并重组须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通过核准的农药生产企业不得将厂房、生产设备、分析检测设备、污水处理装置等租赁给其他企业使用。

  
  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落实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15〕14号)的文件要求,结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实际,本次核准对农药生产企业注册资金不设最低要求,开办农药企业核准投资规模最低要求为:原药企业投资规模不低于5000万元(不含土地使用费),其中环保投资不低于投资规模的15%;制剂(加工、复配)企业、病毒类和植(动)物源类生物农药原药企业投资规模不低于2000万元(不含土地使用费),制剂(卫生用药)企业投资规模不做最低要求,环保投资应不低于投资规模的8%。

  
  六、制剂(加工、复配)企业新增原药生产、制剂(卫生用药)企业新增农用制剂、农药生产企业新增生产地址须重新核准。农药企业新增原药产品需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原材料工业司)备案。

  
  七、本次核准未通过的企业申请材料,不再作为下一次申请核准的依据。

  

  附件:2017年农药生产企业核准名单(第一批)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7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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