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关于2017年第一批农药原药生产企业延续核准备案的函
发文字号:原材料司备函〔2017〕30号
成文日期:2017-01-13
发布日期:2017-01-18
文章来源:原材料工业司
分 类:原材料工业管理 > 石化化工行业管理
关于2017年第一批农药原药生产企业延续核准备案的函
原材料司备函〔2017〕30号
经审核,现将2017年第一批农药原药企业延续核准名单公布如下:
一、同意安徽富田农化有限公司等七家企业(名单见附件)延续核准其农药原药生产资格。
二、本次农药生产企业延续核准有效期为5年,期满后要求延续保留农药原药生产企业资格的企业,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申请。
三、通过延续核准的农药生产企业不得将厂房、生产设备、分析检测设备、污水处理装置等租赁给其他企业使用。逾期未通过延续核准的企业获得的农药生产企业资格自动取消。
四、通过延续核准的农药生产企业资质不准转让,企业更名、迁址、兼并重组、新增原药须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并公示。未经更名备案并公示的企业不再具备合法的农药生产企业资格。
五、本次延续核准未通过的企业申请材料,不再作为下一次申请延续核准的依据。
2017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