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6年 第32号)

发文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原材料工业司

标  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发文字号:2016年 第32号

成文日期:2016-06-30

发布日期:2016-07-04

文章来源:原材料工业司

分  类:原材料工业管理 > 石化化工行业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6年 第32号)

2016年 第32号

  一、本次颁发农药原药产品生产批准证书的有效期为2年。

  
  二、获证产品应当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之前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换证申请,逾期将不予办理。

  
  三、获得农药原药产品生产批准证书的企业必须在产品包装上注明生产批准证书编号。

  

  附件:2016年颁发农药原药产品生产批准证书名单(第二批)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6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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