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门关于开展钢铁行业能耗专项检查的通知

发文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标  题: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关于开展钢铁行业能耗专项检查的通知

发文字号:工信厅联节函〔2016〕386号

成文日期:2016-06-01

发布日期:2016-06-03

文章来源:节能与综合利用司

分  类:节能与综合利用

两部门关于开展钢铁行业能耗专项检查的通知

工信厅联节函〔2016〕386号

工信厅联节函〔2016〕3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6号)精神,按照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和脱困发展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制定的《钢铁煤炭行业联合执法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工作要求,决定开展钢铁行业能耗专项检查。请根据《钢铁行业能耗专项检查工作方案》(见附件),认真贯彻执行。

 

联系方式:

 

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司 010-68205369/68205368(传真)

 

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 010-68505843/68505845(传真)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2016年6月1日

  




钢铁行业能耗专项检查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6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按照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和脱困发展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制定的《钢铁煤炭行业联合执法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工作要求,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工作部署,开展钢铁行业能耗执法专项行动,全面调查全国钢铁企业能耗情况,对钢铁行业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进行专项监察。

  

二、工作安排

  

(一)检查内容

  

按照《意见》要求,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组织本地区具有冶炼能力的钢铁企业开展能耗情况自查并提交企业自查报告(格式见附件)。在企业自查基础上,组织节能监察机构等,采用现场核查方式对钢铁企业能耗情况进行专项节能监察。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1.企业能源消耗情况。主要包括钢铁企业2015年主要产品产量,能源消耗基本情况,以及焦化、烧结、球团、炼铁、转炉、电炉等工序能源消耗情况(含各工序能源消耗实物量、折标量和单位产品工序能耗)。

  

2.企业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标准达标情况。对照《粗钢生产主要工序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 21256-2013)、《焦炭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 21342-2013)等强制性标准要求,检查各生产工序能耗限额标准达标情况。

  

(二)结果处理

  

按照《意见》要求,各地检查中发现的达不到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要求的钢铁产能,应在6个月内进行整改,确需延长整改期限的可提出不超过3个月的延期申请,逾期未整改或未达到整改要求的,依法关停退出;发现其他用能违法违规行为,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三)结果上报

  

各地应在6月底前完成专项执法检查,7月10日前完成专项检查报告,由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联合报送至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司)、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报告内容应包括检查企业名单、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及整改要求等,以及检查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政策建议等。下一步,有关部门将结合地方专项检查情况,组织开展能耗执法专项行动。

  

三、有关要求

  

(一)各地区要充分认识利用能耗等综合标准化解钢铁过剩产能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立即组织专项节能监察工作,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或规范核算企业能耗数据。相关企业要积极配合,主动提供相关材料并配合开展现场核查。

  

(二)各地区相关部门要明确组织分工,加强统筹协调,落实责任,形成合力。

  

(三)做好专项检查与节能监察工作的衔接。钢铁行业能耗专项检查是2016年节能监察重点工作,纳入国家重大节能专项监察内容。

  

(四)参与专项监察的人员要坚持廉洁自律,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和要求。违反规定的交由所属单位严肃处理。

  

  附件:1.钢铁企业能耗情况自查报告
     2.相关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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