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工业和通信业推荐性标准集中复审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工信厅科函〔2016〕321号
成文日期:2016-05-16
发布日期:2016-05-27
文章来源:科技司
分 类:科技管理 > 标准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工业和通信业推荐性标准集中复审工作的通知
工信厅科函〔2016〕321号工信厅科函〔2016〕321号
部机关有关司局: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贯彻实施<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行动计划(2015-2016年)》(国办发〔2015〕67号),做好工业和通信业推荐性标准的集中复审工作,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推荐性标准集中复审工作方案》(国标委综合﹝2016﹞28号)的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牵头组织、部机关有关司局分工负责,全面开展工业和通信业推荐性标准和在研推荐性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集中复审工作,形成确认一批、修订一批、废止一批、转化一批的标准项目清单,重点解决推荐性标准体系中存在的交叉、矛盾和滞后等问题,进一步提升标准的协调性、配套性、科学性和适用性,推动推荐性标准向政府职责范围内的公益性标准过渡。
二、复审范围
工业和通信业现行推荐性行业标准和工业和信息化部下达的在研推荐性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以及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委托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管理的现行推荐性国家标准和在研推荐性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若无特别说明,以下所称的推荐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制修订计划均包括行业标准和国家标准)
三、职责分工
(一)科技司统一组织工业和通信业推荐性标准(含计划)的集中复审工作,审核各相关司局提交的复审结论,协调集中复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负责对口国务院标准化协调推进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做好集中复审结论报送等工作。
(二)各相关司局具体负责所辖行业(领域)范围内的推荐性标准(含计划)的集中复审工作。
四、复审内容和要求
各相关司局要在全面理清所负责行业(领域)推荐性标准(含计划)现状和实施情况的基础上,组织对推荐性标准(含计划)进行逐项审查评估,提出继续有效、修订、废止(直接废止、视情况废止)、转化和协调等复审结论。
(一)继续有效。属于推荐性标准的制定范畴,且标准(含计划)内容能够满足当前技术和产业发展,以及行业管理的需求。
(二)修订(调整)。属于推荐性标准的制定范畴,标准对应的技术、产品和服务变化较大,或对应的国际标准已更新,标准内容已不适应发展需求的。推荐性标准制修订计划不能按进度完成需要延期的,或计划内容需进行重大调整的。
(三)废止。具体分为两类情况:
1.直接废止:推荐性标准(含计划)对应的技术、产品和服务已被淘汰,推荐性标准(含计划)没有实施效益或无人使用,推荐性标准(含计划)已被其他标准所替代。原则上,2010年以前(含)在研的推荐性标准制修订计划,以及不属于推荐性标准范畴内的推荐性标准制修订计划应予以直接废止。
2.视情况废止:不属于推荐性标准的制定范畴,应由团体标准来承接的。待相应的团体标准培育发展起来后,再考虑进行废止,避免造成市场上无标准可依。
(四)转化。按照各层级推荐性标准的制定范围,将推荐性国家标准(含计划)转化为推荐性行业标准(含计划),或将推荐性行业标准(含计划)转化为推荐性国家标准(含计划)。推荐性国家标准主要制定基础通用(如跨行业的术语、符号、分类和方法等)、以及与强制性国家标准配套的标准;推荐性行业标准主要制定本行业领域的重要产品、工程技术、服务和行业管理标准。
(五)协调。不同行业(领域)推荐性标准(含计划)之间存在交叉重复,经相关司局两次协调无法达成一致的。工业和信息化部管理的推荐性标准(含计划)与其他部门负责的推荐性标准(含计划)存在交叉重复,经相关司局沟通协调,无法达成一致的。
五、进度安排
(一)准备阶段
1.各相关司局分别梳理本司局负责的推荐性标准(含计划)信息,收集整理相关标准文本和计划执行情况。
2.科技司组织相关司局,有关行业协会、企业、标准化技术组织和专业机构等开展推荐性标准集中复审培训工作,凝聚共识、明确要求、统一尺度(5月底前完成)。
(二)复审阶段
1.各相关司局按要求组织对本司局负责的推荐性标准(含计划)进行逐项复审,形成复审结论。将集中复审工作总结报告(见附件1)、《推荐性标准集中复审结论汇总表》(见附件2)和《推荐性标准计划集中复审结论汇总表》(见附件3)送科技司(9月底前完成)。
2.科技司组织按行业(领域)对推荐性标准(含计划)集中复审结论进行审核和公示。经部领导审批同意后,报送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11月底前完成)。
(三)公布阶段
1.工业和通信业推荐性行业标准继续有效、废止、修订等复审结论以部公告形式公布;推荐性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集中复审结论以办公厅文的形式公布(12月底前完成)。
2.委托工业和信息化部管理的推荐性国家标准(含计划)集中复审结论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公布。
3.转化为其他层级推荐性标准(含计划)的,待新标准颁布或新计划立项后,由原批准部门予以废止。需协调的推荐性标准(含计划),待协调完成后,由原批准发布部门公布复审结论。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推荐性标准(含计划)集中复审工作涉及行业领域多、数量大、工作任务重。各有关司局要高度重视,安排专人负责、精心组织、严格把关,强化推荐性标准与产业发展和行业管理工作的结合,充分发挥行业协会、标准化技术组织和标准化专业机构等作用,按期保质完成集中复审任务。
(二)做好组织协调。集中复审工作中,司局内跨行业(领域)的推荐性标准协调问题,由本司局负责;跨司局的协调问题,由相关司局先行协调,协调不一致的,相关司局将两次协调会会议纪要送科技司,由科技司负责组织协调;跨部门的协调问题,由相关司局先行协调,协调不一致的,由科技司负责统一提交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协调。
(三)给予经费支持。科技司将在推荐性标准(含计划)集中复审工作完成后,根据复审工作量给予一定的经费补助。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2016年5月16日
联系电话:010-6892052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