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符合《汽车动力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企业申报工作的补充通知

发文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司

标  题:关于符合《汽车动力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企业申报工作的补充通知

发文字号:工装函〔2016〕146号

成文日期:2016-04-29

发布日期:2016-04-29

文章来源:发布机构 * > 装备工业司

分  类:文件类别 > 装备工业管理 > 汽车工业行业管理

关于符合《汽车动力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企业申报工作的补充通知

工装函〔2016〕146号

工装函〔2016〕146号

 

有关单位:

 

《汽车动力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2015年第22号公告,以下简称《规范条件》)已于2015年3月24日正式发布,并于2015年5月1日起实施。截至目前,我部已发布三批符合《规范条件》企业目录。为规范企业申报流程和要求,贯彻实施动力蓄电池相关标准,严格进行审查和把关,进一步引导行业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材料符合性和地方初审要求

 

企业要严格按照《规范条件》要求进行申报,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并确保纸质材料与申报系统提交材料相一致。专家审查后如要求申请补充材料的,企业应在申报系统中予以补充并提交纸质材料。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央企业要对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符合性等严格把关,及时认真做好所辖区域内企业申报材料(包括补充材料)的初审工作,并将正式纸质文件(包括附件材料)1份寄送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司)。

 

二、产品标准符合性要求

 

已列入公告的单体企业,应按照GB/T 31484-2015、GB/T 31485-2015和GB/T 31486-2015三项标准要求,对典型产品进行重新检测,并于2016年6月底前提交具有动力蓄电池检测资质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逾期未提交的撤销公告资格。

 

未列入公告的单体和系统企业,在申报《规范条件》时,应按附件所列标准要求对典型产品进行检测,并提供具有动力蓄电池检测资质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采用未列入目录企业单体产品的系统企业申报时,需同时提交具有动力蓄电池检测资质机构出具的单体产品检测报告。

 

三、年度报告提交要求

 

已列入公告企业应于每年3月30日前在线提交年度发展报告,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司)递交纸质材料1份。企业应在年度发展报告中提供完整的配套应用证明材料,同时生产动力电池单体和系统的企业,在统计单体数量时要包含自产自用单体。企业新增产品或研发能力发生变化的,需提供相应的产品信息表、产品检测报告、专利证书等证明材料。不按要求提交年度发展报告的,将按《规范条件》相关规定处理。

 

附件:汽车动力蓄电池产品检验标准目录

 

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司

2016年4月29日

 

(联系人及电话:陈春梅 010-68205629)

 

附件:

汽车动力蓄电池产品检验标准目录

 

GB/T 31467.1-2015

电动汽车用锂离子动力蓄电池包和系统

第1部分:高功率应用测试规程

GB/T 31467.2-2015

电动汽车用锂离子动力蓄电池包和系统

第2部分:高能量应用测试规程

GB/T 31467.3-2015

电动汽车用锂离子动力蓄电池包和系统

第3部分:安全性要求与测试方法

GB/T 31484-2015

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循环寿命要求及试验方法

GB/T 31485-2015

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安全要求及试验方法

GB/T 31486-2015

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电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

QC/T 741-2014

车用超级电容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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