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下达2016年钨生产总量控制指标的通知

发文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标  题: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下达2016年钨生产总量控制指标的通知

发文字号:工信部原[2016]132号

成文日期:2016-04-08

发布日期:2016-04-15

文章来源:原材料工业司

分  类:原材料工业管理 > 钢铁、有色金属工业管理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下达2016年钨生产总量控制指标的通知

工信部原[2016]132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商有关部门研究确定了2016年钨生产总量控制指标,现下达给你们,请按照要求组织实施:

   
  一、钨是国家实行生产总量控制管理的产品,任何企业不得无指标和超指标生产。各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应于2016年4月20日前将我部下达的指标(见附件1)分解下达到生产企业,指标分配权不得下放,不得额外增加指标。

   
  二、生产总量控制指标应下达给符合国家钨产业政策和行业规划要求、具有采矿许可证的企业,指标要向符合环境保护要求、工艺装备先进、技术水平高的重点骨干企业倾斜。对超指标生产和存在环境污染、安全隐患的企业要核减直至取消指标。

   
  三、有关省(区)工业主管部门下达指标时,应做好与当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沟通,及时把指标落实到企业,并制定月度计划。

   
  四、各地工业主管部门要逐级落实行业管理责任,认真执行有关文件规定,逐月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无指标、超指标生产的企业,要立即责令停产,对违法收购和销售的企业依法予以处罚。

   
  五、各地工业主管部门要落实专人负责钨精矿生产统计工作,按月统计上报生产指标执行情况。按照统计报表(见附件2)要求于每月10号(节假日顺延)前上报上月生产情况。工业和信息化部将组织开展指标执行情况核查。

   
  请有关省(区)工业主管部门认真做好钨生产总量控制指标的管理工作,及时上报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并于2016年4月30日前将分解和落实情况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

   
  联系人:冯猛
  电 话:010-68205594
  传 真: 010-68205581
 
  附件:1.2016年钨生产总量控制指标
     2.2016年钨生产统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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