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扎实做好工业和通信业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工作的通知

发文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标  题: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扎实做好工业和通信业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工信厅科函〔2016〕175号

成文日期:2016-03-11

发布日期:2016-04-13

文章来源:科技司

分  类:科技管理 > 标准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扎实做好工业和通信业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工作的通知

工信厅科函〔2016〕175号

    五、整合精简要求

 

各有关司局要在全面摸清强制性标准现状和应用实施情况、深入分析存在问题的基础上,严格将强制性标准限定在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和满足社会经济管理基本要求的范围之内,对本行业(领域)强制性标准(含计划)进行逐项评估,提出保留(整合、修订、继续有效)、转化、废止的整合精简结论建议。

 

(一)保留。属于强制性标准范围的,且标准内容与安全、健康、环保和社会经济管理基本要求直接相关的强制性标准,应保留强制性。保留的强制性标准在整合精简过程中分下列三种情况处置:

 

1.整合:具有相同属性或同一类标准主体,有强制性条文要求的,应对涉及的标准进行整合,提取其内容中相同属性的强制性要求,整合制定为通用性强、覆盖面广的全文强制性标准。相关或相近行业(领域)强制性标准内容要求相似的,可考虑制定跨领域强制性国家标准,扩大覆盖领域和适用范围。一个领域内尽可能制定一项或几项基本覆盖本领域所有产品(过程或服务)的通用强制性标准。原则上不保留条文强制标准。

 

2.修订:属于强制性范围的,确需保留但标准内容不完善、技术或管理要求落后的标准,应进行修订。

 

3.继续有效:属于强制性范围的,确需保留且仍可继续满足要求的标准,可继续有效。

 

(二)转化。不属于强制性范围的,但仍需对相关技术、产品、管理进行规范的标准,应转化为推荐性标准。

 

(三)废止。不属于强制性范围的,且标准内容陈旧落后已不能满足技术、管理等要求的标准,或属于强制性范围但无法实施有效监督管理和缺乏可操作性的标准,应予以废止。另外,强制性行业标准内容与强制性国家标准内容一致的,该强制性行业标准也要废止。

 

六、措施保障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工作是标准化改革的重中之重。我部涉及面广,任务重。各有关司局要高度重视,专人负责、有效组织、严格把关。要加强顶层设计,认真分析本行业(领域)强制性标准的现状和发展需求,严格限定强制性标准范围。有关司局要研究制定本行业(领域)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工作方案的实施细则,报科技司备案。要注重发挥有关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行业协会和技术专家的作用。

 

(二)经费支持。科技司对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工作安排一定的补助经费,有关司局也要根据工作需要加大工作经费投入,确保整合精简工作顺利开展。

 

(三)加强协调。整合精简过程中,司局内跨行业(领域)标准协调问题,由本司局负责;跨司局的协调问题,由相关司局先行协调,协调不一致的,由科技司负责协调,必要时提交部主管领导审定。

 

(四)计划衔接。需要整合、修订的强制性标准和计划,由归口司局按照相关要求提出强制性国家标准计划立项申请,送科技司统一处理。继续有效的强制性行业标准,由科技司商国家标准委,按照相关程序转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转化为推荐性标准的,由归口司局按照本行业(领域)技术标准体系建设方案,提出相应的国家/行业标准计划立项申请,送科技司统一处理。

 

附件:1.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结论建议汇总表

   2.强制性标准计划整合精简结论建议汇总表

   3.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工作总结(提纲)

  

(联系人及电话:科技司标准处 徐鹏 010-68205239)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2016年3月11日

    

抄送: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机械科学研究总院、中国航空综合技术研究所(301所),中国通信标准化协会、中国电子工业标准化技术协会、相关行业协会。

  

附件1:

  

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结论建议汇总表

  

行业:

序号

标准号

标准名称

合计

所属领域

保留

改为推荐

废止

主要理由

备注

保留强制

改为推荐

废止

继续有效

整合

整合项目序号

修订

法律法规依据

相关配套政策

执法部门和实施措施

修订主要内容

合计

一、强制性国家标准

1

2

3

二、强制性行业标准

4

5

6

注:1、请在“③、④、⑥、⑦、⑧”栏目中打“√”,主要理由用文字描述;

2、“⑤”是指多个标准整合为一个标准时,填写整合前所有标准的序号,例如:序号1、序号6整合为1个标准,在“⑤”栏目中填写“1、6”;

3、“⑤”在合计中填写整合后的项目数;

4、①=③ ④ ⑥ ⑦ ⑧。

  

附件2:

  

强制性标准计划整合精简结论建议汇总表

  

行业:

序号

标准号

标准名称

合计

所属领域

是否保留

改为推荐

废止

主要理由

备注

保留强制

改为推荐

废止

保留

整合

整合项目序号

法律法规的依据

相关配套政策

执法部门

合计

一、强制性国家标准计划

1

2

3

二、强制性行业标准计划

4

5

6

注:1、请在“③、④、⑥、⑦”栏目中打“√”,主要理由用文字描述;

2、“⑤”是指多个强制性标准计划整合为一个标准时,填写整合前所有标准的序号,例如:序号1、序号6整合为1个标准,在“⑤”栏目中填写“1、6”;

3、“⑤”在合计中填写整合后的项目数;

4、①=③ ④ ⑥ ⑦。

  

附件3:

  

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工作总结(提纲)

  

一、 基本情况

  

强制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在研的强制性国标计划和行标计划的数量以及所涉及的行业(领域)分布情况等。

  

二、 工作简况

  

包括主要工作过程、主要参加单位和专业组人员情况,以及相关会议形成的主要结论等。

  

三、 原则

  

1、结合行业实际,提出强制性标准精简整合工作原则;

  

2、行业(领域)强制性国家标准体系框架的主要设计思想、原则。

  

三、工作措施

  

对强制性标准精简整合工作进行的工作部署和提出的具体要求等。

  

四、精简整合结果说明

  

分类对保留强制性标准、转化为推荐性标准和予以废止的标准,详细说明理由和依据。

  

五、问题与建议

  

1、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2、对强制性标准精简整合工作的组织管理和工作措施等方面的建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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