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解读

来源:政策法规司   2015年4月29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了《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29号令,以下简称《决定》),修改了《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和《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中的部分条款。为了更好地理解和执行《决定》,记者采访了工业和信息化部政策法规司司长李巍,请他对《决定》进行了解读。
  
  记者:4月29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了《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您能否谈一谈《决定》出台的有关背景?
  
  李巍: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近年来,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改革决策部署,工业和信息化部及时组织清理了相关的部门规章。去年,我们围绕依法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对相关规章进行了一揽子清理,公布了《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8号令),废止和修改了7件规章。今年3月,我们按照国家关于推进职能转变和商事制度改革的要求,组织对涉及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规章进行了清理,推动落实注册资本认缴制等改革要求。出台《决定》正是基于这个背景。
  
  记者:您能否再介绍一下制定《决定》的过程?
  
  李巍:今年3月初,我们按照国务院关于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等要求,围绕加快推进注册资本认缴制、放宽市场准入条件等重点,组织对我部单独制定或者牵头制定的规章进行了清理。一是研究制定了规章清理工作方案,明确了清理范围、工作分工、时间安排等事项。二是组织部机关各司局对其负责实施的规章进行了清理,提出了对《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原国防科工委令第18号)、《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1号)等规章有关条款作出修改的建议。三是会同相关司局组织研究形成了有关规章的修改方案,并征求了相关单位的意见。四是结合国家关于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的有关要求,对有关规章中涉及工商登记前置审批的条款进行了研究,提出了修改建议。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我们进一步完善了有关规章修改方案,形成了《决定(草案)》。
  
  4月29日,苗圩部长签发了工业和信息化部第29号令,公布了《决定》。
  
  记者:《决定》的主要内容包括哪些方面?
  
  李巍:《决定》修改了《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的部分条款。主要内容包括:
  
  (一)修改《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按照《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有关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要求,删除了第八条第五项关于申请从事民用爆炸物品销售应当提交“注册资金的验资证明文件”的规定。
  
  (二)修改《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按照有关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要求,将第六条关于申请电子认证服务许可应当提交“资金证明(经依法审计的近三年的财务会计报告,新成立公司的验资报告)”的规定,修改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同时,按照国家关于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的有关要求,修改了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第二十三条关于电子认证服务许可作为工商登记前置审批的相关规定,取消了变更公司类型、出资时间等事项应当在公司变更登记前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同意等要求。
  
  记者:请您谈谈下一步怎样适应依法推进改革的要求,做好有关规章的清理和修改工作?
  
  李巍:近年来,围绕依法推进有关重大改革措施,我们通过集中清理规章的方式,对有关规章进行了一揽子修改或者废止,强化了改革成果的法治保障。与此同时,我们还结合工业、通信业改革发展和管理的需要,组织对一些规章进行全面修改,如修订公布了《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7号令)等,这也是一种重要的规章清理方式。
  
  下一步,我们将坚持法治建设与深化改革、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相结合,坚持规章“立、改、废”并重,对改革涉及的法律法规修订、配套法律制度建设和事中事后管理措施同步研究,同步部署,并按照立法程序抓紧做好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互联网域名管理等有关规章的全面修改工作,做到立法进程和改革决策紧密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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