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经营增值电信业务试点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通信发展司   一、日前,工业和信息化部出台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经营增值电信业务试点管理办法》,制定该《办法》的背景和依据是什么?

  答:为了适应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外商投资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国务院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暂时调整有关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文件规定的行政审批或者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及《工业和信息化部、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进一步对外开放增值电信业务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外商投资企业在试验区申请经营增值电信业务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答:试验区外商投资企业申请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营者为在试验区依法设立的公司。
  (二)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三)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四)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
  (五)有必要的场地、设施、技术方案以及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其中服务设施须设在试验区内。
  (六)公司及其主要投资者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三年内无违反电信监督管理制度的违法记录。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外商投资企业在试验区申请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材料包括哪些?

  答:试验区内申请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向上海市通信管理局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书面申请。内容包括:申请经营电信业务的种类、业务覆盖范围、公司名称、公司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电子信箱地址等。
  (二)公司外方主要投资者的有关材料,包括公司登记证、基本情况介绍、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财务会计报告、资信证明;公司其他投资者的有关材料,包括公司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基本情况介绍。
  (三)公司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港澳台侨投资企业备案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四)公司概况。包括:公司基本情况,拟从事增值电信业务的人员、场地和设施等情况。
  (五)公司章程、公司股权结构的有关情况。
  (六)申请经营电信业务的业务发展、实施计划和技术方案。
  (七)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质量保障及用户个人信息保护的措施。
  (八)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九)证明公司信誉的有关材料。
  (十)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依法经营电信业务的承诺书。

  四、外商投资企业在试验区申请经营增值电信业务需要履行哪些审批程序?

  答:上海市通信管理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向申请企业出具受理申请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上海市通信管理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作出予以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经营增值电信业务试点批复》。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企业并说明理由。

  五、试点批复的有效期是多长时间?

  答:试点批复的有效期暂定为3年,并将根据国务院有关决定适时调整。

  六、在试验区外商投资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审批程序比一般设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审批程序有何简化?

  答:一是在审批主体上,《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规定设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经营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增值电信业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批。而《办法》将审批权限下放到上海市通信管理局。

  二是审查期限上,《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申请经营电信业务审批程序中涉及工信部的有《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和《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两个环节,审批期限共为五个月。而《办法》将这两个审查环节进行了合并简化,整个审批期限缩短为两个月。

  七、办法中对准入后的事中事后监管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办法》对企业依法规范经营、保护用户合法权益,做好用户信息保护,维护网络与信息安全等提出了要求,并通过建立试点信息报送制度、年检制度等制度设计来保障相关要求的落地,推动试点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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