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工业炸药(含制品)不合格品及废料处理安全技术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工信安函[2013]1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爆行政主管部门:
保利民爆济南科技有限公司“5.20”爆炸事故暴露了生产现场的废料处理存在管理混乱、处理方法不当等安全问题,为进一步加强管理,防止类似事故的再发生,我司组织起草了《工业炸药(含制品)不合格品及废料处理安全技术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印发给你们征求意见。请组织辖区民爆中介机构、科研院所、生产企业等相关单位认真研究,提出修改意见,并于2013年11月30日之前将修改意见返回我司。
联系人:肖月华;联系电话:010-68205380
电子邮箱:xiaoyuehua@miit.gov.cn。
附件:工业炸药(含制品)不合格品及废料处理安全技术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
二○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
工业炸药(含制品)不合格品及废料处理安全技术暂行规定
(征求意见稿)
1 范围
本规定对工业炸药(含制品)不合格品及废料的分类、管理要求、技术要求做了规范。
本规定适用于包装型工业炸药及制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8263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安全管理规程
GB 50089 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设计安全规范
WJ 9065 民用爆炸物品危险作业场所监控系统设置要求
3 分类
根据工业炸药(含制品)不合格品及废料的特性,分类如下:
a)不合格品:不符合产品交验标准要求的工业炸药及制品。
1) Ⅰ类不合格品:指不符合产品交验标准中的标志(识)和包装要求的工业炸药及制品;
2) Ⅱ类不合格品:指不符合产品交验标准中的性能指标要求的工业炸药;
3) Ⅲ类不合格品:指不符合产品交验标准中的性能指标要求的工业炸药制品。
b)废料: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危险性物料。
1) Ⅰ类废料:生产过程中(含收开工清扫、工艺调试或设备检修、生产异常)所产生的未经包装的炸药半成品;
2) Ⅱ类废料:粘附有爆炸性物料的废包装材料。
4 管理要求
4.1 技术成果鉴定时,应考察产生不合格品及废料的情况,对不合格品及废料应有可靠的处理措施;技术转让方在转让技术活动中应有不合格品及废料处理的技术方案和方法;
4.2 工程设计单位在提供生产线建设设计方案时,应根据所采用的技术、设备以及成品合格率等情况,提出不合格品及废料处理的工程设计方案;
4.3 安全评价机构应在现场考核不合格品及废料产生和处理情况,对不能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应提出改进措施,并验证措施的落实情况;
4.4 企业应按照GB 28263及行业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工业炸药(含制品)不合格品及废料的分类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处理规程,并经企业安全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共同签批后方可实施,相关技术资料应及时整理归档,并向省级民爆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4.5 对生产中产生的不同类型不合格品和废料,应分别定置存放,在线药量应计入本工房总计算药量,在线处理人员应计入本工房总定员;
4.6 不具备在线处理不合格品及废料的现有生产线,应及时将其转入专用处理生产工房或库房内存放,专用处理生产工房应符合GB 50089中工业炸药包装工房的安全要求;不合格品及废料应及时处理,存放时间最长不得超过7天。该生产工房和返工处理设备应经安全评价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相关技术资料应及时整理归档,并向省级民爆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4.7 在线处理不合格品时,操作人员在生产工房内停留时间超过4小时以上者,应按固定操作人员管理,不超过前述规定的,可按临时工作人员管理,在线最大定员和在线药量应符合GB 28263和行业相关指导意见的规定;在专用不合格品工房处理时,操作定员不超过3人,最大允许定员不得超过6人,存药量不得超过GB 50089的规定;
4.8 处理不合格品及废料的专用设备应符合行业关于专用生产设备的相关要求。
4.9 科研单位、设备提供方以及生产企业应从工艺技术的稳定性、设备运行的可靠性、操作技能的熟练性以及现场使用保障条件等方面分别采取措施,减少生产中不合格品和废料的产生,生产企业应建立不合格品和废料产生的统计台账,连续3个月以上统计数据证明:不合格品率大于1%以上的工艺和设备,应限期整改,仍不能得到有效改善的,应予以淘汰。
4.10 鼓励不合格品返工利用,废料销毁处理。
5 技术要求
5.1 在线返工处理(在正式生产线上按规定掺入)不合格品及废料的现有生产线,应具备如下条件:
a) 加入工位的后续工序无强力机械混合设备,且工艺上能保证后续输送装置或设备不会增加断料干磨、堵塞管路、机械撞击的风险;
b) 应有控制加入量和加入速率的指标及措施;
c) 装药机的输送泵(计量泵)不应采用定子和转子均为金属材料且密闭旋转式结构。
5.2 Ⅰ类不合格品应在专用处理生产工房处理,对可利用的,可通过减少药卷长度和重量等方法,改成需要的规格;对不可利用的应按Ⅱ类不合格品处理。
5.3 对Ⅱ类不合格品的处理应符合:
a)分离出来的需要处理的炸药不得含有包装材料等杂质,严防金属卡扣等机械杂质混入;
b)对未硬化及未破乳的,可采用直接掺合的方式在线返工处理, 但严禁在原料制备、密闭式炸药混合(乳化)工序加入;
c)对已破乳的,在专用生产工房内,加热搅拌破乳后油水相分离过滤,根据水、油相组分要求,按比例返到水相和油相制备罐备用。
d) 对已硬化的,在专用生产工房内,加热碾压到粒度和水分符合工序要求后,再按照5.3 b)条处理。
5.4 对Ⅲ类不合格的处理应符合:
5.4.1 对主装药中含有助爆药包的,
a) 首先应将助爆药包与主装药分离,分离时应防止助爆药包破损或遗漏在主装药中,处理不合格制品应建立专用台账,分离出来的助爆药包数量应相符;
b) 分离后的主装药按照相应主装药处理方法进行;遗撒有助爆药包药粉的主装药,应按照所含单质炸药销毁方法进行销毁处理;
c) 质量完好的助爆药包可回收使用,不能使用的助爆药包应集中后按照所含单质炸药销毁方法销毁处理;
5.4.2 对主装药中不含有助爆药包的,应将炸药制品的主装药与包装材料分离后,按照对应主装药的处理方法进行。
(注:助爆药包是指用于提高炸药制品起爆可靠性的,含有太安、黑索今等单质炸药的药柱或药包)。
5.5 对Ⅰ类废料的处理,企业可根据废料的具体情况,决定是返工还是销毁。销毁应符合GB28263等的相关要求,返工处理应符合5.3条的相关要求。处理全过程应在视频监视范围内。视频记录执行WJ9065的有关要求。
5.6 对Ⅱ类废料应进行销毁处理,销毁方法应符合GB 28263等的相关要求。
5.7 满足安全、环保的前提下,在企业内销毁处理宜按下列优先顺序处理:水溶法、烧毁法、爆炸法;若采用烧毁和爆炸法处理的,应严格控制一次销毁量和物料摊放厚度;销毁处理时,应制定严格的销毁规程。
5.8 由于某种原因致使产品销售后发生退货的,对退货的工业炸药及制品处理应符合如下要求:
a) 严禁雷管及性质不明等危险品混入;
b) 拆箱后的产品应单独存放,并及时处理;
c) 属于可返工利用的不合格品,按照上述相应的分类方法分别处理;
d) 属于销毁的不合格品,按照GB28263的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