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1、国家在加强对小微企业金融支持方面采取了哪些措施?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3〕87号)文件规定,为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全力支持小微企业良性发展,国家将采取一系列扶持措施,包括:
一、确保实现小微企业贷款增速和增量“两个不低于”的目标。确保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水平、增量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
二、加快丰富和创新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方式。增强服务功能、转变服务方式、创新服务产品,是丰富和创新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方式的重点内容。
三、着力强化对小微企业的增信服务和信息服务。加快建立“小微企业-信息和增信服务机构-商业银行”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新机制,是破解小微企业缺信息、缺信用导致融资难的关键举措。
四、积极发展小型金融机构。打通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的通道,建立广覆盖、差异化、高效率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机构体系,是增加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有效供给、促进竞争的有效途径。
五、大力拓展小微企业直接融资渠道。加快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是解决小微企业直接融资比例过低、渠道过窄的必由之路。
六、切实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进一步清理规范各类不合理收费,是切实降低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的必然要求。
七、加大对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政策支持力度。
对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予以政策倾斜,是做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防范金融风险的必要条件。
八、全面营造良好的小微金融发展环境。推进金融环境建设,营造良好的金融环境,是促进小微金融发展的重要基础。
92、国家在加强小微企业融资服务方面采取了哪些措施?
根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小微企业融资服务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财金[2013]1410号)文件,在加大对小微企业的创业投资、股权投资、拓宽融资渠道、清理规范涉及企业的基本银行服务费用,切实降低融资成本等方面提出了11条意见,为拓宽小微企业融资渠道,缓解小微企业融资困难,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方面将发挥积极的作用。
93、国家在深化为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方面采取了哪些措施?
根据《中国银监会关于深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意见》(银监发〔2013〕7号)文件,对于促进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转型升级,提出了十五条意见。主要包括:督促商业银行在商业可持续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进一步强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六项机制”建设,重点支持符合国家产业和环保政策、有市场、有需求、可持续运营的小微企业;督促商业银行单列年度小微企业信贷计划,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引导商业银行在差异化竞争中不断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鼓励和引导商业银行尤其是中小银行进一步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专业化水平,鼓励商业银行创新小微企业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提升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广度和深度等内容。
94、国家采取了哪些措施改进小微企业金融服务?
根据《中国银监会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企业金融服务的通知》(银监发〔2011〕59号)、《中国银监会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补充通知》(银监发〔2011〕94号)等文件,对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企业金融服务提出了明确要求,指导商业银行重点支持符合国家产业和环保政策、有利于扩大就业、有偿还意愿和偿还能力、具有商业可持续性的小企业的融资需求,加强对新型融资模式、服务手段、信贷产品及抵(质)押方式的研发和推广,优先受理和审核小企业金融服务市场准入事项的有关申请,提高行政审批效率,通过行专项用于小型微型企业贷款的金融债,实行小微企业贷款优惠计算风险权重,适当放宽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容忍度的监管标准等措施,巩固和扩大小企业金融服务工作成果,促进小型微型企业金融业务可持续发展。
95、国家在治理银行业不规范经营方面采取了哪些措施?
根据《中国银监会关于整治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的通知》(银监发〔2012〕3号)文件,2013年银监会决定在银行业系统全面开展“不规范经营”专项治理工作。要求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纠正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贷款时附加不合理条件和收费管理不规范等问题,对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进行贷款及业务方面明确提出“七不准”、“四公开”,明确界定小微企业、“三农”、弱势群体、社会公益等领域相关金融服务的优惠对象范围,公布优惠政策、优惠方式和具体优惠额度,切实体现扶小助弱的商业道德。
一、"七不准"
(一)不得以贷转存。银行信贷业务要坚持实贷实付和受托支付原则,将贷款资金足额直接支付给借款人的交易对手,不得强制设定条款或协商约定将部分贷款转为存款。
(二)不得存贷挂钩。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业务和存款业务应严格分离,不得以存款作为审批和发放贷款的前提条件。
(三)不得以贷收费。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借发放贷款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融资之机,要求客户接受不合理中间业务或其他金融服务而收取费用。
(四)不得浮利分费。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遵循利费分离原则,严格区分收息和收费业务,不得将利息分解为费用收取,严禁变相提高利率。
(五)不得借贷搭售。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在发放贷款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融资时强制捆绑、搭售理财、保险、基金等金融产品。
(六)不得一浮到顶。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贷款定价应充分反映资金成本、风险成本和管理成本,不得笼统将贷款利率上浮至最高限额。
(七)不得转嫁成本。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依法承担贷款业务及其他服务中产生的尽职调查、押品评估等相关成本,不得将经营成本以费用形式转嫁给客户。
二、"四公开"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制定收费价目名录,同一收费项目必须使用统一收费项目名称、内容描述、客户界定等要素,并由法人机构统一制定价格,任何分支机构不得自行制定和调整收费项目名称等要素。
(一)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收费项目,严格对照相关规定据实收费,并公布收费价目名录和相关依据;
(二)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收费项目,应在每次制定或调整价格前向社会公示,充分征询消费者意见后纳入收费价目名录并上网公布,严格按照公布的收费价目名录收费。
(三)服务价格应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各项服务必须“明码标价”,充分履行告知义务,使客户明确了解服务内容、方式、功能、效果,以及对应的收费标准,确保客户了解充分信息,自主选择。
(四)对特定对象坚持服务优惠和减费让利原则,明确界定小微企业、“三农”、弱势群体、社会公益等领域相关金融服务的优惠对象范围,公布优惠政策、优惠方式和具体优惠额度,切实体现扶小助弱的商业道德。
96、政府在建立健全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体系方面采取了哪些措施?
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若干意见》(银发〔2010〕193号)文件规定,在建立健全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体系方面采取如下措施:
1、提高大型银行对中小企业的服务意识和能力。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要继续推进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建设。大型银行在已建立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基础上,要进一步向下延伸服务网点,实现中小企业尤其是小企业金融业务的针对性服务。
2、积极发挥中小商业银行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作用。中小商业银行把支持地方经济发展,支持中小企业、私人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作为工作重点,努力打造自身“服务中小企业”品牌。充分发挥中小商业银行的地缘优势,挖掘企业信用信息,为降低中小企业融资门槛创造良好环境。取消符合条件的中小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准入数量限制,鼓励其优先到西部和东北地区等金融机构较少、金融服务相对薄弱地区设立分支机构。
3、推动服务县域中小企业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稳步发展。鼓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到金融服务空白乡镇开设村镇银行和贷款公司。支持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转为村镇银行。大中型商业银行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为小额贷款公司提供批发资金业务,但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可获得融资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
97、国家采取了哪些措施降低中小企业融资成本?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文件规定,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清理纠正金融服务不合理收费,切实降低企业融资的实际成本。确定除银团贷款外,禁止商业银行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严格限制商业银行向小型微型企业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
98、对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制定了哪些差异化监管政策?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文件规定,国务院确定了细化对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差异化监管政策。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余额和客户数量超过一定比例的商业银行放宽机构准入限制,允许其批量筹建同城支行和专营机构网点。对商业银行发行金融债所对应的单户500万元以下的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在计算存贷比时可不纳入考核范围。允许商业银行将单户授信500万元以下的小型微型企业贷款视同零售贷款计算风险权重,降低资本占用。适当提高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不良率的容忍度。
99、政府是如何支持信用担保机构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的?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关于印发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97号)等文件规定,国家综合运用税收优惠、业务补助、损失补偿、业务奖励等方式,提高担保机构对中小企业的融资担保能力。例如,工信部与财政部在2010年度安排中小企业担保服务补助资金14亿元,支持540家担保机构,为8万户中小企业提供了4200亿元贷款担保。工信部会同税务总局,对141家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三年营业税。这些政策措施有效改善了中小企业融资环境。
100、国家采取了哪些措施帮助中小企业直接融资?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文件规定,为丰富资本市场层次,积极推动中小企业通过资本市场融资,深交所于2001年开始探索筹建创业板,并于2005年5月先行设立中小企业板,截至2011年底,已有276家中小企业通过创业板上市,中小企业板上市企业达到631家。
各地通过加强政府与金融机构合作,探索发行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开展租赁业务融资、采用信用保险融资等方式,拓宽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渠道。
101、金融机构向小型微型企业贷款能享受哪些税收优惠?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1]105号)文件规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止,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102、企业在中小板上市须具备哪些条件?
根据深交所2008年9月5日颁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2004 年8 月9 日发布,2008 年12 月第一次修订,2010 年12 月第二次修订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保荐工作指引》的规定,企业在中小板上市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 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2、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发行后不少于5000万元;
3、盈利要求: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3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5000万元;或者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3亿元;最近一期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4、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比例不高于20%;
5、 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6、发行人最近3年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高管不能在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2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7、需募集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产生同业竞争或者对发行人的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103、什么是中小企业集合债券?
根据《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财金〔2008〕7号)文件规定,中小企业集合债券是指通过牵头人组织,以多个中小企业所构成的集合为发债主体,发行企业各自确定发行额度分别负债,使用统一的债券名称,统收统付,向投资人发行的约定到期还本付息的一种企业债券形式。它是以银行或证券机构作为承销商,由担保机构担保,信用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参与,并对发债企业进行筛选和辅导以满足发债条件的新型企业债券形式。这种“捆绑发债”的方式,打破了只有大企业才能发债的惯例,开创了中小企业新的融资模式。
104、企业公开发行企业债券应符合什么条件?
根据《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财金〔2008〕7号)文件规定,企业公开发行企业债券应符合下列条件:
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和其他类型企业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
2、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企业净资产(不包括少数股东权益)的40%;
3、最近三年可分配利润(净利润)足以支付企业债券一年的利息;
4、筹集资金的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方向,所需相关手续齐全。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应符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要求,原则上累计发行额不得超过该项目总投资的60%。用于收购产权(股权)的,比照该比例执行。用于调整债务结构的,不受该比例限制,但企业应提供银行同意以债还贷的证明;用于补充营运资金的,不超过发债总额的20%;
5、债券的利率由企业根据市场情况确定,但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6、已发行的企业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未处于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状态;
7、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105、企业如何申请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
根据《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财金〔2008〕7号)文件规定,中小企业在申请发行集合债券前应做好相应前期准备工作。一般需由政府有关部门作为债券发行的牵头人,负责集合债券的组织申报与发行协调工作。具体包括筛选组建联合发行人、选择中介机构、负责与国家债券主管机关及地方政府部门沟通、协调中介各方工作进程及工作质量控制等。国家发改委将对上报的债券发行申报文件进行审核,提出修改反馈意见,通知发行人及主承销商补充完善材料。发行人、主承销商及财务顾问按照国家发改委的相关意见补充完善相关材料,并出具相应说明。发行申请获得批准后由主承销商协助发行人向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和证券交易所提交上市申请,办理债券上市流通事宜。
106、政府在推动中小企业信贷管理制度改革方面采取了哪些措施?
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若干意见》(银发〔2010〕193号)文件规定,为进一步改进和完善中小企业金融服务,拓宽融资渠道,着力缓解中小企业(尤其是小企业)的融资困难,要从切实提高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水平、提高审批效率,确保符合贷款条件的中小企业获得方便的信贷服务,积极推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健康发展,实施小企业金融服务差异化监管,推动适合中小企业需求特点的金融产品和信贷模式创新等方面支持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107、政府在发展中小企业信用增强体系方面采取了哪些措施?
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若干意见》(银发〔2010〕193号)文件规定,发展中小企业信用增强体系主要政策如下:
1、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日常监管。将担保机构经营情况纳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实施统一管理。推动地方政府建立各类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融资担保基金、非营利性小企业再担保公司、贷款奖励基金,合理分担小企业贷款风险。
2、完善创新适合中小企业需求特点的保险产品。鼓励保险机构积极开发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保险产品。科学合理地厘定针对中小企业的保险费率,继续落实对中小商贸企业投保国内贸易信用险给予保费补助政策。
3、推进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增强中小企业信用意识,提高对中小企业的信用信息服务水平,进中小企业信用制度建设,建立多层次的中小企业信用评估体系,在有条件的地区开展中小企业信用体系试验区建设,探索建立中小企业征信系统。
4、建立健全信息沟通机制,创造良好生态环境。鼓励举办多种银企对接活动,向中小企业提供融资辅导和咨询服务,帮助和支持中小企业健全企业制度,增强中小企业市场融资能力。,立合作平台,发挥行业协会、民间商会、工商联等在银企对接中的桥梁作用。
108、政府在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方面采取了哪些措施?
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若干意见》(银发〔2010〕193号)文件规定,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主要措施有:
1、发挥中小企业出口信用保险的作用,改进中小企业外汇管理。
加大优惠出口信贷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1、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在跨境贸易试点地区使用人民币进行计价结算。鼓励金融机构提高服务质量,帮助中小企业降低成本,拓展业务。
2、支持中小企业购汇对外投资,减少中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在借用外债政策方面的差别,允许有借款能力和资金需求的各类中资企业对外借款以满足其境外资金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