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政策解读

来源:通信司   一、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的目的?
  答:开展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是为了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一步进入电信业,充分发挥民间资本灵活、创新的优势,鼓励服务和业务创新,满足移动用户个性化、差异化的应用需求,探索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与移动通信转售企业之间合作竞争的模式和监管政策,提升移动通信市场竞争层次和服务水平,保护用户合法权益,为正式商用奠定基础。
  
  二、《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方案》向社会征求意见情况?
  答:《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方案》自2013年1月7日公开征求意见以来,在社会各界引起广泛关注。期间,我部共收到书面反馈意见48份,其中有22 份来自与通信行业相关的民营企业,6份来自行业外的民营企业,2份来自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1份来自通信企业协会,1份来自美国政府,16份来自实名或匿名网友。
  我部在对反馈意见进行归纳整理的基础上修改完善了《试点方案》。同时,在征求意见期间,社会各界都希望在《试点方案》正式出台时能够对其中资质、地域、申请材料、商业合同、场地设施等内容进行细化。为切实做好试点业务的申请及审批工作,我部结合上述意见和建议,研究起草了《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申请材料及审查说明》,随文件一并向社会发布。
  
  三、经营移动通信转售业务的企业可以做哪些业务?
  答:获得试点批文的转售企业可以从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购买移动通信服务,重新包装服务内容,以自有品牌开展包括移动话音业务、短信/彩信业务、移动数据业务等在内的移动通信业务。
  
  四、参与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答:参与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者为依法设立的民营公司
      本试点中的民营公司是指,申请者为依法设立的公司,其民间资本占公司资本比例不低于50%,且单一最大股东是民间资本的公司(不含外商及台港澳商投资。境内民营企业境外上市的,其外资股权比例应低于10%且单一最大股东为中方投资者)。 
  2、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专业人员
  企业技术负责人应当有8年以上信息通信行业工作经验,并具有信息通信及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企业财务负责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会计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企业管理人员中至少有5人应具有5年以上信息通信行业的工作经验。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企业应具有信息通信及管理相关专业初级以上(含初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的技术和管理人员不少于30人。在全国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经营的,企业应具有通信及管理相关专业初级以上(含初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的技术和管理人员不少于50人,并应根据业务发展情况增加相适应的人员。
  3、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能力
  申请者必须设有专门的客服部门和客服人员,建立服务质量管理体系,公布监督电话,受理用户投诉,有服务保证措施和市场退出善后处理方案。
  4、有必要的场地及设施
  申请者应有固定的办公地点,有与转售业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或营销渠道。必须建立客户服务系统,可依需建立计费管理系统和业务管理系统,能够保障系统运行安全。
  5、具备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能力
  申请者应成立安全管理部门,明确安全责任人和联系人,建立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处置机制,按照相关要求和技术标准建立健全网络与信息安全技术保障措施。
  6、具备移动通信转售业务商业合同
  申请者应与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签订移动通信转售业务商业合同。合同中应包括用于转售的移动通信用户号码资源、双方服务质量保障责任划分、用户权益和用户信息安全保护等内容。
  
  五、对同等专业水平如何界定?
  答:未取得职称的人员,可按照下列条件,提供国家认可学历或学位证书复印件(经核对原件),审查合格后,可视同达到同等专业水平相应职称:
  1、初级职称:中专毕业7年;大专毕业3年;本科毕业1年;硕士以上学位毕业。 
  2、中级职称:大专毕业7年;本科毕业5年;硕士学位或双学士学位毕业3年;博士学位毕业。具有教学、研究系列职称的人员,讲师、助理研究员可等同于工程系列的中级职称。 
  3、高级职称:本科毕业12年;硕士学位或双学士学位毕业6年;博士学位毕业3年。具有教学、研究系列职称的人员,副教授、副研究员及以上职称的可等同于工程系列的高级职称。
  4、技术员按初级职称,技师及以上按中级职称考核。
  
  六、相关专业如何界定?
  答:信息技术和通信相关专业包含《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中电子信息类、计算机类专业。
  管理相关专业包含《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中经济学类、财政学类、金融学类、经济与贸易类、管理科学与工程类、工商管理类、公共管理类、电子商务类专业。
  
  七、对转售企业与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签订的商业合同有哪些要求?
  答:申请者与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签订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商业合同应当涵盖以下内容:
  1、合作范围:包括合作的业务种类、地域、期限等;
  2、码号资源:包括基础运营商分配给申请者的码号资源及使用方式等;
  3、批发价格:包括不同地区、不同业务的批发价格、计费关系、结算周期、付款方式等。
  4、责任划分:包括双方网络或业务平台之间的逻辑关系、网络及用户服务质量保障责任划分、用户权益受损及投诉处理责任划分,用户个人信息保护双方责任划分,以及申请者退出经营时的用户承接责任划分等。
  
  八、如何看待转售企业与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合作竞争关系?
  答:开展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是促进我国民间资本进一步进入电信业的重要举措。移动通信领域也是目前电信业发展最重要、最活跃的领域之一,该领域向民间资本开放有利于促进行业发展,发挥民间资本灵活、创新的优势,满足移动用户个性化、差异化的服务。在这里,转售企业与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只是竞争的关系,更是合作的关系,希望双方在试点过程中逐步探索合作共赢的模式,共同将移动通信市场这块“蛋糕”做大。

  九、试点申请受理和试点截止时间?
  答:试点申请受理时间为发文之日起至2014年7月1日,试点截止时间为201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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