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24GHz频段车载雷达设备使用频率规划意见的通知

来源:无线电管理局   为促进我国汽车工业发展,工业和信息化部无线电管理局组织相关部门完成了24GHz车载雷达设备的使用频率规划草案(具体内容见下),现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12年10月11日前将有关意见和建议以电子邮件或书面形式反馈我局。

  联系电话:68009034,传真:68009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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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80号
  邮编:100037

                24GHz车载雷达设备的使用频率规划草案

  一、24GHz车载雷达设备的射频要求:

  (一)使用频率: 24.25-26.65GHz;

  (二)发射信号带宽(-10dB带宽)至少500MHz;

  (三)发射信号的等效全向辐射功率谱密度限值:

频率范围f(GHz)

等效全向辐射功率谱密度限值(dBm/MHz)

23.6<f<24

-74

24.25<f<25.65

-41.3

25.65<f<26.65

-41.3-20×(f-25.65GHz)/1GHz


  (四)窄带杂散辐射限值:

发射机状态

48.5-72.5MHz

76-108 MHz

167-223 MHz

470-798 MHz

(测试带宽100 kHz)

30 MHz-1 GHz

内的其他频段

(测试带宽100 kHz)

1-40 GHz

(测试带宽1M Hz)

工作

 -54 dBm

-36 dBm

-30 dBm

待机

-57 dBm

-57 dBm

-47 dBm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对有关射电天文业务保护的有关规定,在我国以下射电天文台址周围15公里范围内, 禁止使用24GHz车载雷达设备。

  北京密云天文台,乌鲁木齐南山天文台,上海佘山天文台,青海德令哈天文台。

  三、24GHz车载雷达设备按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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